《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4 月 1 日起施行
2 月 13 日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细则共五章四十六条,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定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监督,建立多维度监督体系。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在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行为进行规范,如经办机构负责费用审核、结算等,定点医药机构应合理使用基金、加强信息化建设等。还详细列举了拒不配合调查、骗取基金支出等情形及认定标准,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处罚措施、基金损失计算方式、案件移送等,同时提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相关标准由国务院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参照适用。
2026-04-14
国家医保局发布《2026 年度第一批医疗保障领域场景清单》2026-04-14
国家医疗保障局持续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2026-04-03
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6-03-17
《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附解读)2026-03-16
医保基金将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2026-02-14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6-02-1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4 月 1 日起施行2026-02-13
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2026-02-12
国家医保局印发立项指南 激励医疗机构优化儿童诊疗服务质量2026-02-10
国家医保局:2026 年推动所有省份开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查看更多
体验专业版特色功能,拓展更丰富、更全面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