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月 14 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细则共五章四十六条,明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定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监督,建立多维度监督体系。对基金使用中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进行规范。在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多部门协作,明确拒不配合调查情形及相应处理措施。法律责任部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规定处罚方式,包括暂停结算、信用管理等,还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认定和计算方法、行政处罚相关规则等。附则提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参照适用,细则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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