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2025 年 11 月 5 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3 时 01 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 24% 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 10% 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以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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