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经第 25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类管理,设置不同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算。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公示,确需公示的最长不超 3 个月,履行法定责任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 3 个月至 1 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 1 年至 3 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可申请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信息自动停止公示,未纠正失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