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

2024 年 7 月 31 日

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公告明确了不得出口的物项清单,包括特定无人机航空发动机、载荷、无线电通信设备等,并对出口许可手续、审查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无人机,若出口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出口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目的,将不得出口。本公告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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