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公益诉讼首案宣判:小鸣单车须 10 日内提存未退还押金
2018 年 3 月 22 日
原告省消委会认为,被告悦骑公司在「小鸣单车」经营管理过程中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广州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原告在本公益诉讼中代表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排斥消费者向被告广州悦骑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如消费者本人认为公益诉讼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仍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 一、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如不能满足退还押金的承诺,则对新注册消费者暂停收取押金,同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鸣单车 」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告。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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